方案還規定,自2020年7月起,企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生產的產品,未被評為全國扶貧產品、不粘貼(套印)“廣西扶貧產品”標識或廣西扶貧溯源二維碼的,原則上不能在消費扶貧行動中統計為扶貧產品。
注:此圖標為“廣西扶貧產品”標識,自2020年7月起,未被評為全國扶貧產品、不粘貼(套印)“廣西扶貧產品”標識或廣西扶貧溯源二維碼的,原則上不能在消費扶貧行動中統計為扶貧產品。
具有法人資格、帶貧減貧機制健全的企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提供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性初級農產品、食用性精深加工農產品、農村手工工藝品、鄉村旅游產品或服務。
█ 申請扶貧產品認定的單位承諾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帶貧減貧成效真實可信,產品質量合格、價格合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 申請認定的產品(煙、酒、名貴土特產品等不能申請),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符合農畜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相關標準,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市場主體聘用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達到總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
2.貧困戶股東成員數量占市場主體全體股東成員的20%(含)以上;
3.產品生產原料中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自行生產的產品達到10%(含)以上;
4.流轉建檔立卡貧困戶土地達到經營用地的15%(含)或50畝(含)以上。
█ 已被認定為全國扶貧產品的,可自愿申請認定為廣西扶貧產品。
來源:自治區扶貧辦項目處